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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0后夫妻难逃“七年之痒”,女方因家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

晋江法院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-03-31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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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月17日,晋江法院安海法庭作出该庭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,有效保护申请人颜某的合法权益。 


基本案情




2014年8月,申请人颜某(女,93年出生)与被申请人许某(男,92年出生)结婚。2021年6月,因丈夫许某实施殴打、恐吓、限制人身自由等家庭暴力行为,造成身体多处损伤,颜某向晋江法院安海法庭起诉离婚。

2021年8月31日,安海法庭依法组织庭前调解,颜某表示愿意再次给予双方冷静思考的时间,希望能够挽回即将破碎的家庭,故申请撤回离婚起诉。同时,颜某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,希望在冷静期内不受许某的恶意骚扰等。




裁判结果




晋江法院经审查认为,虽然颜某撤回离婚起诉,但仍有受到许某实施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,申请人颜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,故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,依法裁定:

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殴打、威胁、辱骂等家庭暴力;

禁止被申请人骚扰、威胁、控制申请人;

禁止被申请人阻碍、影响申请人工作。

安海法庭向许某讲解相关法律规定,告诫许某不得违反法定义务,如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,构成犯罪的,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法院将给予训诫,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、拘留等措施。

安海法庭将该人身安全保护令分别送达当地公安机关、村民委员会,函请相关单位协助执行。




延伸阅读





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执行?


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,应当送达申请人、被申请人、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。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,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。



被申请人违反人身保护令有哪些后果?


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内,继续骚扰申请人、殴打或者威胁申请人及其亲属、威逼申请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,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,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罚款、拘留。构成犯罪的,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。



来源:晋江法院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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